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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 104年02月04日)
第 6 條
智慧創作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樣、照片等相關文件或提供視聽創作物,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人以原住民族或部落為限,並應選任代表人為之;其代表人之選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