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3月22日)
第 6 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待辦未了、已辦未了案件等編造移交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