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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 ( 104年01月08日)
第 14 條
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原本或正本經主管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