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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 ( 104年01月08日)
第 15 條
申請人之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得免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