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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登記及公告 ( 104年01月08日)
第 25 條
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所規定之程式而無法補正或回復原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智慧創作之認定基準者,應為不予登記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