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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登記及公告 ( 104年01月08日)
第 26 條
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

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依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內容,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