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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登記及公告 ( 104年01月08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對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二、智慧創作之名稱及相關說明。
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
五、智慧創作之內容及不宜公開之理由。
六、智慧創作證書號數。
七、公告日。

第一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