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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 七 章 註銷、撤銷或廢止 ( 104年01月08日)
第 3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註銷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
一、經行政或司法爭訟程序,智慧創作專用權經撤銷確定。
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依法認定應歸屬於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或應與其他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共有。
三、證書申請人經證實非屬於真正智慧創作專用權人。
四、證書之其他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不能依法補正。

前項註銷,應公告之。

第 36 條
經主管機關核發認證標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標記:
一、有前條專用權證書經註銷之情事。
二、其他不應授與而授與認證標記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