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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 112年01月05日)
第 17 條
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

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
一、部落名稱。
二、同意事項。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會議議程。

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部落會議召集前十日,將下列文件置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
一、第一項之會議通知書。
二、申請時之原住民家戶清冊。
三、申請人依第十三條所提供之文件。
四、前條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