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條
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但部落會議主席未出席或代行召集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二、主持人確認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
三、申請人報告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法令草案內容及共同參與、管理、利益分享機制。
四、出席人員陳述意見。
五、申請人回應意見。
六、表決同意事項。
七、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八、散會。
部落已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未列席時,免經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程序。
主持人確認出席之原住民家戶代表未過半數時,應即宣布流會,並記載於部落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