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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二 章 同意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 112年01月05日)
第 19 條
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前項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為之,並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但經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得改採舉手不記名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