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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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 112年01月05日)
第 26 條
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
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
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