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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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第 三 章 公共事項之召集及決議
( 112年01月05日)
第 27 條
部落會議之會議程序如下:
一、部落會議主席宣布開會並指定記錄人員。
二、確認前次部落會議紀錄。
三、報告事項。
四、提案討論。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
修正章程或選任、罷免部落會議主席及部落幹部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