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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 108年12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