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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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 106年03月14日)
第 12 條
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必要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不在此限。
前項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