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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 106年02月18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辦法所稱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