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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15 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增加地方通行語之播音。

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原住民族特性與需要,辦理前項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