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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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
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
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