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