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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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