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與獎勵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其補助及獎勵對象、基準、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