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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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 107年01月08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