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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7年12月05日)
第 10 條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之核定。
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
七、重要人事之任免。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