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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7年12月05日)
第 14 條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