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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7年12月05日)
第 20 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