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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7年12月05日)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聘期以補足原任者之聘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