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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 108年08月14日)
第 4 條
本會為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事宜,設遴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主任委員聘任之,任期三年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小組委員推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