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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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13年01月17日)
第 2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時,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