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會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本會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其比例及推薦方式如下: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本會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