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三與第二目之一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原則及方式,依所屬專案計畫辦理,其餘獎勵項目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終身貢獻獎、原住民族語言傳承獎之原住民族語言家庭、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原住民族語老師:由個人自薦或由機關、學校或團體推薦(附件一、二)。
二、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團體:由法人或團體自薦(附件三)。
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公務人員:由機關或學校推薦(附件一)。
四、原住民族語言推廣獎之推動族語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薦(附件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程序、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