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會應成立審查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之申請。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本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專家、學者遴派(聘)。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均為無給職。
二、審查會召集人負責主持本獎勵各獎項審查會議。
三、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四、審查會所提得獎名單經本會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