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客家事務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