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0年04月13日)
第 3-1 條
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二、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