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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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完善客語資料庫等,積極鼓勵客語復育傳承及人才培育;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客語認證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