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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人:指具有客家血緣或客家淵源,且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二、客家族群:指客家人所組成之群體。
三、客語:指臺灣通行之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等客家腔調,及獨立保存於各地區之習慣用語或因加入現代語彙而呈現之各種客家腔調。
四、客家人口:指客家委員會就客家人所為之人口調查統計結果。
五、客家事務:指與客家族群有關之公共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