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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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3 條
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群語言平等。
人民以客語作為學習語言、接近使用公共服務及傳播資源等權利,應予保障。
客家語言發展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