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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基本法  ( 107年01月31日)
第 8 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成立客家文化區域合作組織。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屬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者,政府應考量轄內客家族群意願,保障客家族群語言文化之自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