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5月22日)
第 2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