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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包含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

前項所稱研究機構、企業及團體,其範圍如下:
一、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二、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三、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農會、漁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