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就下列事項予以補助:
一、協助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促進客庄地方創生。
三、協助客家產業與學術或研究機構之跨域合作。
四、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五、其他促進客家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事項。
前項所稱創新,指全新或改良之產品或服務、技術、產製流程、行銷通路或其他各類創新活動。
第一項所稱研究發展,其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其發展,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與設計。
第一項所稱客庄地方創生,指結合客庄在地資源、人力、財力及人文特色投入客庄產業,以創造地方價值並帶動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