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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 108年06月10日)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有輔導客家產業創新、研究發展或產業化推動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發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完備之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申請補助者,如於近三年內曾通過相關政府機關(構)辦理之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得併附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