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10 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