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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教學語言,係指於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及幼兒園以客語為教學及校園生活互動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