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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勵申請方式分為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

自行申請由獎勵對象提出申請。

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推薦,並應繳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