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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 107年11月09日)
第 8 條
得獎單位應將得獎資料授權本會使用及公開之。

得獎單位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應撤銷得獎資格並請求返還獎狀、獎金及註銷敘獎。

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會得限制其一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