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26日)
第 10 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客家文字書寫公文書、設置客語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