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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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26日)
第 12 條
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公共服務,應由具客語能力者為之或提供口譯服務。
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