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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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8年01月07日)
第 10 條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