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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8年01月07日)
第 18 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
一、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
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前條第四項情形。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