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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108年01月07日)
第 23 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