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財團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有關客家文化公益性業務,經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客家事務財團法人。
本辦法所稱特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指本會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加強監督之財團法人。
本辦法所稱薪資,指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本辦法所稱獎金,指年終獎金、工作獎金、考核獎金、考績獎金、績效獎金及業務特殊功績獎賞等非經常性獎金。